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各類保險定名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一、人壽保險各險定名,應將本險之主要性質表明,茲規定各險標準名稱
如下:
(一) 人壽保險:
1 生存險稱××××儲蓄保險。
2 死亡險稱××××壽險。
3 生死合險稱××××儲蓄壽險 (或養老保險) 。
(二) 健康保險稱××××健康保險 (或疾病保險) 。
(三) 傷害保險稱××××傷害保險 (或意外保險或平安保險) 。
 
二、人壽保險各險標準名稱之前應冠以公司 (處) 之名稱。
 
三、人壽保險各險標準名稱之前,除前條之規定外,並得酌加冠年期,附
加險名稱,或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名詞。
 
四、新種保險名稱如有不適用上列標準者,應於呈請核定時敘明理由,經
核准後使用。
 
五、本準則訂定前報部核定之各險名稱不符本準則規定標準者,得依照本
準則規定修正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