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壽保險各險定名,應將本險之主要性質表明,茲規定各險標準名稱
如下:
(一) 人壽保險:
1 生存險稱××××儲蓄保險。
2 死亡險稱××××壽險。
3 生死合險稱××××儲蓄壽險 (或養老保險) 。
(二) 健康保險稱××××健康保險 (或疾病保險) 。
(三) 傷害保險稱××××傷害保險 (或意外保險或平安保險) 。
二、人壽保險各險標準名稱之前應冠以公司 (處) 之名稱。
三、人壽保險各險標準名稱之前,除前條之規定外,並得酌加冠年期,附
加險名稱,或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名詞。
四、新種保險名稱如有不適用上列標準者,應於呈請核定時敘明理由,經
核准後使用。
五、本準則訂定前報部核定之各險名稱不符本準則規定標準者,得依照本
準則規定修正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