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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取締地下錢莊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0 年 02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政府為取締地下錢莊,以維持經濟秩序起見,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八條
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下錢莊,係指非法經營銀行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及第十八條規定業務之一者而言。
經營生產事業或供應物資之工廠、公司及其他團體行號,向外借用週轉資
金,用於其所經營之事業或因事業上資金之撥充運用,非以收存貨幣或款
項為常業圖利者,不視為本辦法所稱之地下錢莊。但上述工廠、公司及其
他團體行號,借入款項用於其所經營業務範圍以外而轉存、轉放圖利者仍
應視為地下錢莊,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取締。
地下錢莊之查緝,由各地方政府治安機關及查緝機關辦理之。
凡經營地下錢莊者,一經查獲,經辦機關應即檢同證據移送管轄法院,依
法論罪科刑。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