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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EN
公布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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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鐵道部為實現興築新路整理舊路計劃,再發行公債二千七百萬元,專充玉萍鐵路南萍段之用,定名為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
第 2 條
本公債於民國二十五年二月一日發行。
第 3 條
本公債按票面額九八發行。
第 4 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按票面額核計,自發行之日起算,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各付息一次。
第 5 條
本公債自民國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依照還本付息表規定數額,用抽籤法開始還本。分十年六個月二十一次,至民國三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全數還清。
前項抽籤,於每次還本期前二十日舉行之。
第 6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鐵道部委託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第 7 條
本公債之還本付息,以鐵道部直轄國有鐵路餘利為基金,由鐵道部按照本公債還本付息表所列數額,每月提交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承借南萍段鐵路建築款項之銀行,專戶存儲,以備到期給付。
第 8 條
本公債基金由鐵道部派代表三人,財政部、審計部各派代表一人,發行銀行推代表二人,共同組織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其組織規程,由鐵道部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之。
第 9 條
本公債不得移作別用。
第 10 條
本公債票面定為一萬元,一千元兩種。
第 11 條
本公債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並得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
第 12 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