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建築者,於建築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二十。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
本條例所稱建築後第一次移轉,係指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其基地所有權第一次移轉。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