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67 年 10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各項稅捐之復查案作,設復查委員會。
復查委員會委員以左列人員充任之:
一、機關首長或副首長、並兼任主任委員。
二、有關單位主管。
三、機關首長指定有關人員三至九人。
機關首長得就前項委員中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並得指定本機關有關人員處理復查案件。
復查委員會對於復查案件,應依有關稅法規定程序辦理。
復查委員會非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復查委員會審議案件時,應將各委員不同意見詳細列入紀錄,並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復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向納稅義務人調查或詢問,對於有關財產之價格無法評價時,得委託專家評估。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