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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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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以下簡稱本廠)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廠長襄助廠長處理廠務。
第 3 條
本廠設產銷組。
第 4 條
產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礦用爆材生產、銷售、研發、技術服務及炸藥庫管理。
二、原物料採購、品質管制及廢棄彈藥銷燬處理。
三、機具設備、廠房設施維護與環境衛生保護之規劃及執行。
四、職工遴用及管理。
五、車輛調度、保養維修、定檢及重機械車輛施工操作。
六、公文收發及檔案管理。
七、出納、事務、財產管理及文書行政綜合性業務。
八、其他有關產銷及行政事項。
第 5 條
本廠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