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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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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事務。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一、教務組。
二、輔導組。
三、秘書室。
四、人事室。
五、主計室。
第 4 條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養成訓練、進修訓練、短期專案訓練、員工在職訓練、委辦訓練及線上數位學習。
二、職業訓練招生及成果展示。
三、訓練師選訓用考核及訓練場地設施規劃管理。
四、承辦技術士技能檢定試務工作。
五、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5 條
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員生活及宿舍管理。
二、學員就業輔導及追蹤。
三、學員各項津貼請領。
四、各項文康活動策辦。
五、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6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總務、工程、採購、出納、文書、印信典守、庶務及財產保管。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四、其他有關支援服務事項。
第 7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 8 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中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