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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憲兵學校組織規程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憲兵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辦理。
本校以培養憲兵專業技術軍官、士官為宗旨。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整體資訊系統之發展與人員教育訓練、教學研究 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事項。 五、作戰研究發展室:掌理憲兵編裝、準則、戰術戰法、勤務技術、專業 裝備之研究發展、學術季刊發行及其他研究發展事項。 六、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七、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本校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本校設學員生總隊部、勤務連。
本校置校長一人,上校,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刪除)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 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