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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人員教育中心組織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適應國軍退除
役官兵各種訓練之需要,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專業
人員教育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本中心設置下列各科、班,培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師資,並秉承輔導會
之命,辦理其他專業班次。
一、國文教師專修科 (以下簡稱國專科) 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代辦。
二、國民小學師資訓練班 (以下簡稱師訓班) 委託臺灣省立花蓮師範專科
學校代辦。
三、其他專業班次。
國專科、師訓班負責人員,由本中心主任建議輔導會函請有關教育機關或
院校聘任之,各該科、班教師之聘請,由本中心函請有關院校辦理。本中
心與受委託院校有關教務、訓導之權責,另行協議。
本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襄助之。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其職掌於辦事要點中定之。
一、教務組。
二、訓導組。
三、秘書室。
本中心置科、班主任、組長、室主任、副組長、專員、訓導員、醫師、組
員、圖書管理員、護士,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業務。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業務。
本中心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中心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
得另行遴選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本中心各級職員,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
遴用之。
本中心辦事要點另訂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