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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魚殖管理處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安置退除役官
兵從事水產養殖工作,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置魚殖管理
處 (以下簡稱本處) 。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助之。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其業務職掌於分層負責明細表中定之:
一、生產組。
二、業務組。
三、輔導室。
四、秘書室。
本處置組長、主任、秘書、技師、副技師、輔導員、助理輔導員、技術員
、業務員、組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會計、歲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分場,依業務性質,分場設置員額如左:
一、置主任、技師、副技師、輔導員、技術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
理員、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會計、歲計事項。
本處及分場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
另行遴派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本處得視魚殖地區之分佈,酌設養殖中心、工作站及加工廠;養殖中心及
加工廠置主任,工作站置站長;其人員均就編制員額調配。
本處各級職員,應視實際需要,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准遴用
之。
本處為擴展養殖業務,提高技術水準,得經輔導會核准後,聘請專家學者
一人至二人擔任顧問。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