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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僑民權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僑務委員會受理申請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每份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