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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僑民教育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經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之僑教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時數證明,且服務績效良好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申請獎勵之僑教志工應檢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志願服務時數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本會辦理。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會每年辦理一次。
僑教志工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本會辦理僑教志工獎勵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