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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演藝廳、戶外廣場、六堆會議廳、第一會議室及會議室前廳(交誼廳)。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園區場地使用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本標準所定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使用規費,有本園區與各機關學校共同辦理業務、教育宣導或協助事項等活動時,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