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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客家委員會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之。
本園區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如下:
一、演藝廳:包括表演空間、排練室及等候大廳。
二、戶外廣場。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園區場地開放,應徵收場地設施使用費,並得酌收保證金;其收費基準
如附表。
本園區場地開放所收取之場地設施使用費將依法全數繳入國庫。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