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東埔活動中心收費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原住民族委員會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住宿或借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東埔活動中心,應依本標準規定繳交住
宿費、清潔維護費。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適用對象為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商及個人。
第 4 條
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住宿費:
(一)雙人套房(單床):新臺幣七百元。
(二)雙人套房(雙床):新臺幣九百元。
(三)六人套房: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每人新臺幣三百元)。
(四)十人團體房: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五)通舖:新臺幣一千元(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二、清潔維護費:
(一)大禮堂:半天,新臺幣八百元;晚上,新臺幣一千元;上下午,新
臺幣一千二百元;全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會議室:半天,新臺幣五百元;晚上,新臺幣六百元;上下午,新
臺幣六百元;全天,新臺幣八百元。
前項所稱全天係指包括白天及晚上。
第 5 條
前條住宿費,原住民及各機關舉辦原住民行政各項活動之單位人員以八折
優待。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