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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型式認可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審查費: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證書費:新臺幣六百元。
申請容器型式認可證書換發或補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者,免繳納證書費。
申請容器型式認可證書延展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證書費:新臺幣六百元。
第二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申請容器個別認可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合格標示:鋼製容器合格標示,每張新臺幣六元;複合材料容器合格標示,每張新臺幣七元。
申請容器個別認可補正試驗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