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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管理喇嘛寺廟條例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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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喇嘛寺廟及喇嘛,向由當地官署管理者,仍由各該官署管理之,並受蒙藏
委員會之監督。
北平等處喇嘛寺廟,向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由蒙藏委員會設專管機關
管理之;其他各地喇嘛寺廟,如經該會認為有管理之必要時,得另設專管
機關。
第 2 條
喇嘛之轉世,以從前曾經轉世者為限;其向不轉世之喇嘛,非經中央政府
核許,不認為轉世。
第 3 條
喇嘛等廟所設各項職任喇嘛,仍照慣例,酌予設置。
第 4 條
喇嘛之道行高深,或有勳勞於黨國者,得由蒙藏委員會分別呈請獎勵之;
其有違反教律或法令者,由蒙藏委員會分別呈請懲處之。
第 5 條
喇嘛寺廟及喇嘛,應向蒙藏委員會聲請登記。
第 6 條
喇嘛之劄付及度牒,由蒙藏委員會核給之。
第 7 條
喇嘛之轉世、任用、獎懲、登記等辦法,由蒙藏委員會擬訂,呈請行政院
核定之。
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