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海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工務組。
三、行政室。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海洋研究院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海洋政策之研究。
三、海洋相關人才培育引進之規劃及執行。
四、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海洋研究院辦公廳舍之規劃及籌獲。
二、工程之規劃、設計及執行。
三、辦公器具設備之購置、定製財物及安裝。
四、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海洋委員會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本處置主計員,由海洋委員會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