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之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每一申請案以核發三份為限。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