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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建築師法第五十五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請領、補發或換領建築師證書及申請發給、補發或換領建築師開業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