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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受理查詢國家公園計畫範圍案件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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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查詢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含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其查詢土地筆數十筆以下者,每件繳納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超過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六十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
第 3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