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九十四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茲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訂定 94 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
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如下:
┌─────────┬───────────┬────────┐
│國民住宅類別\ │ │ │
│ │ 出售及貸款自建部分 │ 出租部分 │
│平均每戶所得\地區│ │ │
├─────────┼───────────┼────────┤
│臺 灣 省 │ 90 萬元以下 │ 51 萬元以下 │
├─────────┼───────────┼────────┤
│臺 北 市 │ 140 萬元以下 │ 86 萬元以下 │
├─────────┼───────────┼────────┤
│高 雄 市 │ 98 萬元以下 │ 57 萬元以下 │
├─────────┴───────────┴────────┤
│備註: │
│一、本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
│二、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標準,臺北縣縣轄市得│
│ 比照臺北市標準辦理。 │
│三、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標準辦理。 │
│四、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承購戶,辦理國民住宅貸款者,比照本│
│ 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
│五、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貸款人,比照本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