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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十一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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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 國民住宅類別│出售及貸│出租部分│備 註 │
│ 家庭平均年所得│款自建部│ │ │
│地區 │分 │ │ │
├────────┼────┼────┼───────────┤
│臺灣省 │九十四萬│五十五萬│一 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
│ │元以下 │元以下 │ 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
├────────┼────┼────┤ 標準,台北縣縣轄市│
│臺北市 │一百四十│九十二萬│ 得比照臺北市標準辦│
│ │七萬元以│元以下 │ 理。 │
│ │下 │ │二 金馬地區比照臺灣省│
├────────┼────┼────┤ 標準辦理。 │
│高雄市 │一百零七│六十萬元│三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
│ │萬元以下│以下 │ 宅之承購戶,辦理國│
│ │ │ │ 民住宅貸款者,比照│
│ │ │ │ 本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 │ │ │ 。 │
│ │ │ │四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
│ │ │ │ 宅之申請人,比照本│
│ │ │ │ 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