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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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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內者,應繳納規費新台幣
三千元,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加收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不足半公
頃者,以半公頃計算。
第 3 條
因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免收
規費。
第 4 條
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非依本標準繳納規費,直轄市或縣 (市
) 政府不得受理。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