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青果運銷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則依據有關合作社法令訂定之。
監事輪值及分擔職務辦法由監事會決定之,各監事仍可個別行使職權,惟
請理事會辦理之事項,應經監事會通過後行之。
監事會設置監查員及助理監查員各若干人,秉承監事主席及輪值監事之指
導監督,執行職務。必要時並得設置監查室。
監查員及助理監查員,由理事會任免之。但須經監事會之同意,並報主管
機關核備。
監查員及助理監查員以遴用大專院校合作、會計、經濟等科系之畢業生,
或高級商業學校畢業,並服務青果運銷合作社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品行
端正者為限。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集中予以短期講習。
監查工作,每半年至少舉行定期檢查一次,並得隨時抽查銀行存款、庫存
、現金及其他社務、業務。
監查之事項如左:
一、社員與職員之關係。
二、事務與會計組織及管理。
三、法令之遵守情形。
四、章程及規則之遵守。
五、社會大會、社務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會議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六、社員名簿、檔案、賬冊之整理及保存情形。
七、業務計劃之執行與運營方法之檢討。
八、各項收入。
九、各項支出。
十、現金、存款、及各項流動資產之出納與管理。
十一、固定資產之取得、處分、與保管。
十二、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十三、預算、決算之審核。
十四、合作教育及對外公共關係。
監事監查時,得請理事會提供各種簿冊、書表、及其他依法應備之書類。
必要時,並可請理事或有關職員說明。
監事會應備監查簿,將監查時間、監查人、監查結果、及送請理事會辦理
要點,分別記載。
定期監查結束後,監事會並應提出監查報告,送請理事會辦理,並報主管
機關查核。
依照前條規定,送請理事會辦理事項,應請理事會書面答復。
年度結束,監事會應提出書面報告,將監查結果報告社員大會。
監事及監查人員,對於所監查之社務、業務情形,應保守秘密,不得對外
散佈。
違反前項規定,致合作社信譽受損害時,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