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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英文戶籍謄本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十二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戶政事務所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