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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禮儀師證書費收費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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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禮儀師證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規定核發或換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補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