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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祭祀革命先烈陣亡將士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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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崇敬革命先烈、陣亡將士,定期舉行祭祀典禮,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祭祀革命先烈、陣亡將士典禮,中央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忠烈祠舉行,省 (
市) 、縣 (市) 在當地忠烈祠或其他適當場所舉行。
第 3 條
每年三月廿九日為春祭日期,祭祀革命先烈及陣亡將士,九月三日為秋祭
日期,祭祀陣亡將士。
第 4 條
祭祀典禮,參加人員除中央另有規定外,省 (市) 、縣 (市) 由各該地於
首長率領當地各機關、團體、學校代表參加。
第 5 條
舉行春秋祭典時,同時致祭為國殉難官民。
第 6 條
祭祀典禮儀式如左:
一、祭典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者就位。
四、陪祭者就位。
五、與祭者就位。
六、奏國歌。
七、上香。
八、獻花。
九、恭讀祭文。
十、行三鞠躬禮。
十一、主祭者報告致祭意義。
十二、演講。
十三、奏哀樂。
十四、禮成。
前項第一一款及第一二款,得視實際情形從略。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