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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澎湖老人之家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政部澎湖老人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
本細則。
主任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家設下列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養護課。
三、少年教養課。
四、行政室。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院民(生)收容案件之調查、審核及個案資料之建立。
二、院民(生)生活諮詢及福利服務。
三、院民(生)團體工作、文康活動之推動與外界捐贈參觀表演活動之聯
繫及接待。
四、輔導工作人員在職研習方案之策劃與執行及社會工作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養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院民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院民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院民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院民生活護理及養護老人臨床治療之護理。
五、院民護理紀錄與衛生教育及感染控制。
六、執行醫囑與醫療器材、敷料之消毒、供應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少年教養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少年教養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擬。
二、院生團體生活輔導規章之擬訂與文康休閒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三、院生之收容教養及生活管理。
四、院生生活教育之推行、考核獎懲與院生個案動態登錄、蒐集及管理。
五、院生各項生活必需品之供應、領發與膳食監督及改善。
六、院生收容業務與升學及就業輔導。
七、院生家庭與就讀學校之連繫及院生志願服務。
八、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評鑑與資料統計及編報。
九、其他有關少年教養事項。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家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家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