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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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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廠長襄助廠長處理廠務。
第 3 條
本廠設下列科、室:
一、警械管理科。
二、車輛管理科。
三、行政室。
第 4 條
警械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用武器修護及零件製造。
二、警政署械彈倉儲代管。
三、輔導各警察機關武器檢修及講習。
四、其他有關警用武器及械彈事項。
第 5 條
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用車輛修護及保養。
二、輔導各警察機關車輛檢修。
三、其他有關警用車輛事項。
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督察及政風。
三、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7 條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廠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廠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