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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政部依國家公園法第四條設置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特
訂定本規程。
本會職掌如左:
一、關於國家公園之選定、變更或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國家公園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開發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公園計畫之重大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擔任,委員十四至二十人,任期二年,由部
長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本部業務有關人員擔任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五人,由業務有關人員調兼之。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
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非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
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本會得推派委員或聘請專家就國家公園有關事項,實地調查研究。
本會委員及辦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情形依規定酌支車馬費或研究
費。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