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退休職工照護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一、各機關遇有公務人員 (含工友) 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
酌贈紀念品。
 
二、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或以函電慰問退休
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
 
三、各機關如有典籍、著作之譯述、編纂或其他研究、設計事項,須借重
退休人員之經驗或專長者,得委託或聘約退休人員參與工作,並依約
定按件或按值計酬。
 
四、退休人員遇有重大疾病者,一經知悉,各機關應儘可能慰問,如遇婚
、喪、慶、弔,並可酌贈賀禮、賻儀。
 
五、退休人員死亡時,各機關應派員酌致賻儀,以慰問其遺族,如係單身
無家族在台者,應協助料理後事。
 
六、退休公教人員遭受風災、水災、火災或震災等災害時,應派員慰問,
並酌贈慰問金。
 
七、各機關辦理本案所定事項所需經費,概由事務費內列支。
 
八、本辦法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