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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會場樓上來賓記者旁聽席位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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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會場(以下簡稱會場)樓上來賓、記者及旁聽席之使用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會場樓上分設三區,南北區前二排及正中央設來賓、記者席,南北區分設旁聽席。
第 3 條
會場樓上來賓、記者席共設九十六個席位,正中央走道後二排十六個席位為來賓席,供來賓使用;其餘八十個席位為記者席,供新聞記者使用。
第 4 條
會場樓上南區旁聽席設六十三個席位,供人民旁聽使用。
第 5 條
會場樓上北區旁聽席設六十三個席位,供政府官員、立法委員助理及臨時來院採訪記者等使用。必要時,得由本院議事處視實際情況,酌予開放,供人民旁聽使用。
第 6 條
除經核准,由本院專人帶領之來賓外,其他人員均須佩掛證件進入所規定之區域席位,並應遵守本院有關規定。
第 7 條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