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政院為加強所屬機關辦理國家發展政策之研究、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管制考核業務(以下簡稱研考業務)聯繫,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科技部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為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其工作配合聯繫如下:
一、關於個案計畫之管理,社會發展類計畫、公共建設類計畫由國發會負責,科技發展類計畫由科技部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負責,並由國發會綜合辦理。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施政績效之管理,由國發會綜合辦理。
三、其他研考業務,國發會得視需要聯繫行政院所屬機關協助辦理。
第 3 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就其主管業務,分別與行政院所屬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聯繫,並視需要舉行業務聯繫協調會報。
第 4 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對於施政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修正、執行、檢查、檢討、考核等事項,於報院時應視其性質以副本分送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第 5 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得視需要加強聯繫,並提供必要資料。
第 6 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應視業務需要與本機關各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加強聯繫。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