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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特展室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特展室,為福爾摩沙特展室、鯤島風華特展室、蓬萊鄉情特展室。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申請使用特展室場地,應徵收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各級政府或所屬機關學校自行舉辦或與本館聯合舉辦之活動,使用特展室場地,得免收費用。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