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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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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查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依政黨、政治團體每年度或擬參選人各政治獻金專戶名稱,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 3 條
申請列印資料,紙張格式為 B4 (含)尺寸以下者,每頁另收取新臺幣二元;A3尺寸者,每頁另收取新臺幣三元。
申請複製資料以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依電子檔案格式換算成 A4 幅數,每幅另收取新臺幣二元;電子儲存媒體之耗材費用,依市價另計收取之。
第 4 條
申請查閱供學術研究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申請列印資料之紙張費用及電子儲存媒體之耗材費用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