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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考試院考銓詞彙編輯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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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考試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編輯考銓詞彙,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院設考銓詞彙編輯小組,由本院及考選、銓敘兩部參事、司長組織之。
詞彙編輯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指定院參事一人兼任之。
第 3 條
考銓詞彙之範圍暫以國民政府成立後考銓法令及業務習用詞語為主,其他
有關人事行政常見之外文譯名,亦擇要蒐集附入。
第 4 條
考銓詞語由考選、銓敘兩部司長各就主管業務範圍蒐集,逐一詳加詮解,
送由部參事編成初稿,再送小組審查。
第 5 條
考試詞語經審查後彙編,簽請院長核定。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