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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附檔:
附圖(一).PDF
附圖(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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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服制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式如附圖(一),均用黑色,領、袖及對襟鑲邊,邊寬十二公分。
第 4 條
前條各制服鑲邊之色別如下:
一、法官用藍。
二、檢察官用紫。
三、公設辯護人用綠。
四、律師用白。
五、書記官用黑。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書記官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男性,應於制服內穿著有領襯衫並打領結或領帶;女性穿著無領上衣時,應於制服內配以白色領套,形式如附圖(二)。
律師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