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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憲政論壇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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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國民大會憲政論壇依本辦法行之。
第 2 條
國民大會集會時,由程序委員會排定日程,以談話會方式進行憲政論壇,由議長主持,每週兩次以內,每次三小時。
第 3 條
代表有意發言者,應於議程開始前三日內,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向大會秘書處登記,人數過多時,於當日開會前半小時抽籤決定,或政黨協商決定發言先後順序,每一代表之發言時間以五分鐘為限。
第 4 條
憲政論壇之議題,必要時由政黨協商決定之。
第 5 條
憲政論壇之發言紀錄,均由秘書處整理送發言代表校正後,送請總統及有關機關參考。
第 6 條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