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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五項及第八項訂定之。
國民大會集會時,由程序委員會排定日程,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
國民大會檢討國是,提供建言,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依議程進行。
代表檢討國是,提供建言,應於檢討國是提供建言議程開始一日前,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向大會秘書處登記。每一代表之發言時間以五分鐘為原則,並以政黨協商決定發言時段及先後順序。
代表得於檢討國是,提供建言議程結束後三日內,提出書面建言。
代表檢討國是,提供建言之發言紀錄,由秘書處整理送建言代表校正後,送請總統參考,並應移送有關機關確實處理並具體答復。
代表檢討國是,提供建言,除本辦法規定外,適用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之規定。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