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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主席團擔任大會主席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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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一、主席團分成十一組,每組三人,由主席自由認定,輪流主持大會,其順序依抽籤決定,並由各組互推一人擔任大會主席,同組另二位主席襄助之。
二、大會進行中,如遇有須待會商解決之事件時,由大會主席與襄助之主席共同會商解決之。
三、大會主席之座位置於主席台中央,襄助之主席座位置於大會主席之左側;秘書長座位置於大會主席之右側,秘書長得指定議事工作人員一人置於秘書長右側協助處理議事業務。
四、本辦法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