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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主席團選舉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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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一、主席團主席三十三人,由國民大會代表就主席團主席候選人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二、主席團主席候選人,應由國民大會代表五人以上推薦,每一代表以推薦一人為限。
三、主席團主席選舉票候選人列名順序,應當眾抽籤決定之。
四、主席團主席應於每次集會時改選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五、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預備會議通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