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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之支給,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二號、第二九九
號及第四二一號解釋,特制定本條例。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領之報酬,比照相當政務官每月支領待遇
之標準發給出席費。但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按相當職務人員支給月俸、政務加給之待遇及因公
支出之特別費。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給膳宿﹑交通費用。
國民大會代表聘用助理人員二人,協助代表研究憲政及服務選民等有關事
宜。
國民大會代表因職務關係,非屬個人報酬之交通﹑郵電﹑文具﹑選民服務
等費用,由國民大會編列預算支付。
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務人員保
險;其保俸比照政務官列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