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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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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組織之。
第 2 條
本會之職責如下:
一、對立法院經臨各費概算之編製提供意見。
二、對立法院經臨各費之收支按月稽考。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由各政黨(政團)以在院會席次比例依保障少數政黨(政團)參與之原則,於每年首次會期經朝野協商後互推之。
第 4 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三人,由委員於每會期互選之。
第 5 條
本會職員,視事務之需要,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之。
第 6 條
本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7 條
立法院經臨各費之收支,由秘書長按月向本會提出報告。本會對於會計處及出納科帳簿並得隨時調閱。
第 8 條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準用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 9 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