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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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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規程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訂定之。
第 2 條
程序委員會於國民大會每次集會後七日內成立。
程序委員會由全體代表互選十三人組成之。
前項選舉,由代表自行登記為候選人後,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 3 條
程序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推之,並主持會議。
第 4 條
程序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關於大會日程表及議事日程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次序之變更。
三、關於提案、修正案是否符合要件之審定。
四、關於議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五、大會期間人民請願文書之處理。
六、關於一般提案處理建議之審定。
七、其他有關議事程序事項之處理。
第 5 條
程序委員會由召集人視事實需要隨時舉行會議。
第 6 條
程序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7 條
程序委員會開會時議長、副議長得列席,秘書長、副秘書長應列席。
第 8 條
程序委員會置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第 9 條
本規程由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