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所稱「曾任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曾任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年資」、「相關職系及格」、「著有成績」認定如下:
一、所稱曾任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指曾任會計、統計職系之職務或各級主計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訂各職系之職務、原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之資訊處理職系職務及僅列有官等、職等未辦理職務歸系之關務機關會計、統計職務。但第二十條並含括曾任會計、統計職系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
二、所稱曾任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年資,係以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認定。但不包括准予權理、暫准權理或同官等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之年資。
三、所稱相關職系及格,指應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內與會計、審計、統計職系為同職組之職系考試及格,或應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所定適用會計、審計、統計職系之各類科考試及格。
四、所稱著有成績,指任職主計職務期間最近三年考績或考成(包括年終考績、考成及另予考績、考成),至少有一年列甲等,其餘均列乙等以上;其考績(成)未達三年者,均列乙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