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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各級政府機關(構),指中央政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其所屬編列公務機關預算或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之各級行政及立法機關(構)。所稱公立學校,指各級政府所設立之各類學校。所稱公營事業機構,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
直轄市、縣(市)議會會計室之設置,分別適用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