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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修習主計學科或相當主計學科畢業,指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修習會計或統計學系、輔系、研究所或在其他學系(所)曾修習與會計、統計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十二學分以上;其所修習科目,按公務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專業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及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