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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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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八十六年特種考試關務、稅務、金融人員考試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考試分下列各等:
一、三等考試。
二、四等考試。
三、五等考試。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五等考試,相當於初等考試。
本考試採集中報告、分區錄取、分區分發之方式辦理。
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
尚未屆滿者。
本考試各等類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一、附表二之規定。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
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
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本考試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其
應關務人員考試之應考人,並須符合下列標準方為合格:
一、身高:男性一六一公分以上,女性一五六公分以上 (脫鞋) 。
二、體重:男性五十二公斤以上,女性四十五公斤以上。
三、胸圍:男性八十一公分以上,女性不限。
四、視力:矯正視力一眼須在一‧○以上,一眼須在○‧八以上。
五、辦色力:正常。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
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
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
取。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委託
財政部按錄取分發區,分配其所屬機關 (構) 訓練六個月,訓練期間不得
改分配原分配職缺機關 (構) 以外之機關 (構) 占缺訓練,訓練期滿成績
及格,送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由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 (構) 依序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有關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前條應訓練人員於接獲訓練通知後,除現役軍人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
施訓練機關 (構) 報到。
現役軍人退伍後,應於一年內向主管訓練機關申請訓練。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中
有關類科適用職系之任用資格,非經再服務一年,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
用以外之機關 (構) ,服務期滿後並不得轉調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 (構)
以外機關 (構) 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
請考試院核備。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