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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八十六年特種考試關務、稅務、金融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考試分下列各等:
一、三等考試。
二、四等考試。
三、五等考試。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五等考試,相當於初等考試。